今天在法律服务窗媒体号上,看到这么一个案件,就是说男方和女方均为某婚介平台的注册会员,然后双方开始交往,男方承诺给女方是自己未婚离异了,女方就信其为真了,然后双方就开始来往,女方 发现男方并没有离婚,精神受创,结局是女方怀孕流产。
法院方面认为:男方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男方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男方承担。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大致内容就是这样的。
文章发出后,有评论将焦点聚焦在了婚介平台上,如下评论: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考虑两个问题:1、国家应当完善婚姻信息联网制度,民 部门要实现全国互联、信息共享,所有公民的婚姻情况都及时上网实现全国互通。2、婚恋网站有义务查询会员的婚姻信息,要成为会员就默认并授权婚恋公司或者网站到相关部分核实其本人的婚姻信息。
***本站对交友婚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如下解读:
A、目前,公民的婚姻信息并未全国联网。.有人说了,说交友中介平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我所知,每一个互联网联交友平台,当新会员在注册成该平台的时候,都要求阅读注册协议,协议中几乎都明确了会员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因此虚假信息带来的法律方面的后果与平台无关。因此,本案重点依然在每个注册者的自然人身上。故,此案的判决结果,逻辑是正确的。
B、“婚恋网站有义务查询会员的婚姻信息,要成为会员就默认并授权婚恋公司或者网站到相关部分核实其本人的婚姻信息。”这个内容不是说没有道理,有道理。但是真正实现起来有难度,为何呢? ,就目前 务电子化的大环境下,婚姻信息联网仍需一段时间。其次,就算是联网了,民 总局会不会将数据相关接口与互联网婚介平台给你接共享数据?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如个人隐私,如民 与第三方共享数据后的保密工作,因此说“平台有义务查询个人婚姻真实情况”有点不太可能实现。因此,本案归结焦点自然就落到了“诚信与道德”层面了。你说你没有结婚,结婚你结了,导致人家怀孕还流产。你理应负责。(原文标题:“性权利”北京首例案件后续,婚介交友平台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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