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交友中心 >> 交友中心发展 >> 正文 >> 正文

网络交友需谨慎,借钱容易还钱难

来源:交友中心 时间:2025/5/5

网络交友,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苦”多于“蜜”。

上海的孙先生在网上遇到了“红颜知己”,却没承想,把43万余元借给知己后,对方久拖不还,多次催告无果。这可苦了孙先生,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年7月初,当事人孙先生与王女士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相互认识,两人一聊如故,越聊越投机,于是发展成网络上没见到面的“红颜知己”。

正值适婚年龄的二人,时不时地聊聊天谈谈心。后聊天过程中王女士谈及自己经营了一家猫店。

一个月后,王女士提出以“拉评分”为由约见当事人孙先生,双方相约见面。

看到王女士果真经营了着一家猫咖店,生意也十分火爆。王女士不仅有着商业头脑,而且又善解人意,不知不觉地,当事人孙先生对王女士倍感信任。

后王女士聊天中有意无意地向当事人孙先生透露,自己公司的资金周转紧缺,希望孙先生能借些钱给自己。

作为王女士的“知己”,当事人孙先生一口答应。

同年7月31日,当事人孙先生与案外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

当天,孙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借款合同》,言明被告向孙先生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孙先生将款项交付给王女士之日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三年期,合计36期,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年7月30日前结清。

如被告逾期未还,除应向原告归还本金外,还需违约金,违约金也需要在一个月内赔付;被告不能按期归还本金的,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聘请律师费用、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但王女士仅转给原告前两期借款本息,后开始不顾双方合同约定和孙先生多催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孙先生不仅要替王女士还钱,还要承担期间利息,巨大的债款压在孙先生身上,让孙先生倍感疲倦。

王女士也一改往日“温柔体贴”的态度,开始变得蛮横无理,对孙先生催告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9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