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交友中心 >> 交友中心资源 >> 正文 >> 正文

女子网上交友致其怀孕流产,法院判决男方侵

来源:交友中心 时间:2022/10/20

39岁的李莹莹离婚后无所事事,孤身一人生活感到无比寂寞。就在网上猎艳度日。年9月,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比自己小11岁的同城男子邱某某,彼此有了好感,聊天一段时间后,就觉得两人性格也很投缘,于是便开始了公开交往。

随着感情的加深,年11月28日,二人相约到邱某家中同居几日,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年元旦前,李莹莹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即发短信给邱某,告知邱某自己已怀孕的事实,并请求与其尽快结婚。邱某接到短信后并未回复,而是与李莹莹断绝了关系。李莹莹遂找到邱某家中,邱某某称李女士怀孕与自己无关,不应该找自己负责任,也不会与李女士结婚。

李莹莹感觉到邱某某是是在玩弄自己,愤怒,懊悔,羞愧,崔助着李女士报警。通过派出所调查,发现邱某某告诉自己的姓名是假的。无奈之下,李莹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但引发了妇科疾病,误工在家无法上班,还支出了不少的医疗费。而邱某某却在李莹莹出院那天,与他人结婚了。

李女士心中郁闷不平,精神受到了极大打击。李女士越想越觉得不能就此善罢甘休,待到身体稍有康复,便将邱某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在人格上受到极大的侮辱,经济上也受到了损失,要求邱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确系人格权纠纷。邱某在与李莹莹交往期间,与李女士发生两性关系,导致李女士怀孕,后邱某又对此事拒绝负责,使得李女士选择流产,同时又与他人结婚,足以说明,邱某某对李莹莹存在欺骗,其行为余社会公德相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不容。违背诚实信用准则,给李莹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的严重伤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邱某某否认原告怀孕与其有关,但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原告告知被告怀孕的时间以及原告做人流的时间来看,原告李莹莹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人流后,出现的一系列病症与被告导致其怀孕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原告因做人工流产、术后病症及恋情无疾而终等原因,均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被告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总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

《民法典》首创在法典分则编中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的价值”,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性权利”也属于人格权范围之中,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网络择偶已成为互联网时代和多元社会寻找配偶的寻常方式。无论男女,在择偶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谨慎、理性的态度去了解对方的情况,双方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杜绝骗财骗色的行为,否则感情问题会变成侵权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版现货年版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一本通淘宝¥购买已下架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欺骗行为,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