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行为扩张性
网络发展经历了从1.0、2.0到目前的3.0的时代,可谓势头迅猛。在1.0时代,网络的作用是信息发布者(如网站)将信息单向公布,网民被动接受。2.0时代,网民与信息发布者之间、网民与网民之间可以进行互动交流。目前的3.0时代,以个人终端(如手机)为出发点,在衣食住行等各个层面全方位紧密结合,全方位互动。在此境况下,网络像一张大网将原本疏远的个人结合起来,将原本无关的事联系起来,节点繁多,关系紧密。网络犯罪通过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短时间内即扩张至很大范围,且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施加全方位的影响。例如一中院刑二庭办理的被告人石淑荣等六十二人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通过非法获取的已注册网络关键词的相关公民信息这一个节点,以北京、天津、上海等地为犯罪据点,只需针对具体公民信息,采取有针对性的诈骗策略,仅以简单的打电话的方式,就在短时间内诱使全国不同省份的被害人上当受骗,使数百名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又如在网络上进行宣传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仅需从一个网络节点对外公开宣传、一个网络节点负责收款,理论上就能使犯罪的影响扩张至所有网络节点。
2、犯罪行为隐蔽性
网络为人们构建了一个超脱于现实社会的世界,绝大多数网络行为都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这就导致犯罪者的主体身份、犯罪行为、犯罪时间、地点等不易被觉察,作案后难以留下较为明显的痕迹。有报道称,即使是侦查技术和手段非常先进的美国,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率也未能突破10%。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其隐蔽性可见一斑。网络犯罪发生于网络空间,某一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导致多个网络地址的联动,且有些犯罪人利用多级IP代理等方式隐藏所在位置,故犯罪现场难以确定。而主要犯罪行为地的判断,直接关乎案件管辖的问题,进而影响案件是否能够高效办理。《网络犯罪意见》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该规定也从侧面体现了网络犯罪现场的不易确定性。
3、侵犯法益多样性
网络安全在空间定义上与现实空间是同等概念,是一个涵盖多种法益的集合体,当网络犯罪发生时,侵害的有可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也可能是依托于网络的公民个人财产权等传统犯罪涉及的法益,还可能侵害了网络空间秩序等新型法益,甚至可能侵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毕竟网络安全成为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众多国家安全要素的重要基础。因此,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多为复杂客体,侵犯的法益也多种多样。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是侵犯以社会管理秩序为法益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独立的犯罪客体,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则侵犯的是含网络秩序和传统法益在内的复杂客体。实际上,早在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就已经列举出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五大类、21种罪行,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全新的法益也不断得到刑法的认可,并主导了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修正。
4、证据保全复杂性
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留下的痕迹往往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基石,它表现为各种电子设备上的数据集合体,然而对于电子证据的有效保全,却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在重要的信息系统取证有双重难题:第一个难题是侦查员很难以关闭设备运行进行扣押的方式取证,大量的电子数据保存在机器的内存、缓存中,关闭电源后立即消失,即使扣押了相关的计算机设备,由于信息系统的复杂性,涉及的计算机设备比较多,在实验室内很难搭建案发时的运行环境。第二,被害人保全证据困难。电子证据依托于系统和网络,因人为因素或者系统故障而灭失的可能性较大,不像传统物证、书证容易保存。同时,被害人往往缺乏收集电子证据的意识,不知如何保存有价值的电子数据,不会分辨哪些信息是关键信息必须保存、哪些信息是辅助信息可不保存等。
5、犯罪主体集中性
单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只要熟悉互联网操作技术即可,如通过网上聊天交友、网上发布出租房屋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但是通过攻击网络然后进行犯罪的案件,由于计算机网络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几乎都是网络高手或者计算机专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的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水平,否则犯罪难以得逞。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除共同犯罪的部分参与者外,对于犯罪者的智力具有较高的要求。而且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金融、证券、税务等专业性极强的业务领域,需要具有专门的业务知识或接触该领域的条件,这些都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了综合的专业性、技术性。同时,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年龄结构也呈年轻态势,这主要与行为人最初接触网络的年龄前移有关。
6、犯罪平台依托性
网络犯罪往往依托于一定的平台产生,当平台发生变化时,网络犯罪也会随之变化。这里所称的平台,既可以是计算机编程语言、计算机系统结构等微观平台,也可以是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等宏观平台。例如,当网络终端从微软系统居多的个人PC向安卓、IOS系统居多的手机终端演化时,网络犯罪的主要发生地就会从个人PC向手机倾斜。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联合互联网安全中心共同发布的《年第一季度网络犯罪数据研究报告》,近年来侵害网民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犯罪行为日趋猖獗,年1至3月,北京网络安全反诈骗联盟共接到网络诈骗报案例。其中,PC用户报案例,报案总金额为.5万元,人均损失元;手机用户报案例,报案总金额为.8万元,人均损失元。手机终端的报案金额已近与PC端报案金额持平。此外,网络犯罪常伴生于互联网商务、互联网金融和网络游戏等相关平台,仅稍稍滞后平台本身的发展,因此网络犯罪也会在新生平台产生后,在不远的将来会出现一个针对于此类平台的激增期,这主要与技术不成熟、群众缺乏防范经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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